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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价值评价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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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会。英文名LIAONING COUNCIL FOR THE BRAND DEVELOPMENT(缩写LCBD)。是由省内从事品牌建设研究的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宣传机构、个人及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响应我省“十四五”规划以及《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的“高标准保障高质量,深化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指示精神,促进会全力倡导“科学、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打造“辽宁品牌、质量上乘、服务优良、开拓创新”的理念,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助推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经济可持续发展,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ppcjh.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品牌建设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品牌建设规律和理论的研究,推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开展国内外品牌建设发展现状调查研究,组织制定我品牌建设的发展规划动态分析中国品牌发展趋,跟踪品牌企业质量状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工作;发布品牌评价结果;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品牌的监督、检查;

(四)为企业提供品牌业务咨询和增值服务,指导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

(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评价机构审核和评价人员考核组织开展品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以及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品牌从业人员(包括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营销、品牌评估等领域)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品牌建设素质和能力。

(六)承担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品牌重大活动、品牌企业展览、品牌主题论坛;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国际间品牌建设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七)开展品牌自律管理,推动品牌保护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利用互联网、《品牌及标准化》杂志及相关信息服务等资源,搭建“互联网+品牌建设”信息交流服务平台。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承担品牌建设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业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五)单位会员应具备较好的信誉度和知名度,注重品牌建设,有能力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理事以上单位应由管理层出任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七条第(一)、(五)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九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四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四十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第六十 本章程经 2022  1223 日召开的第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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